土地权利人直接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能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接提起诉讼。同时指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关于对补偿标准争议解决的裁决程序,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的复议程序,两者并不矛盾。
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批准该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该人民政府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复议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判决予以撤销。也就是说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如果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就复议决定提起有关程序
被征收人针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影响到被征收人行政复议权利的实现,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法院应当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实体判决。经审查认为该复议决定合法的,判决驳回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除明显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情形外,不能以该复议决定没有影响被征收人实体权利、被征收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过程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问题的解答。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过程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其内容如果为被征收人设定了限期自行拆除等义务,应认定该通知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针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依具体内容认定其是否可诉。对于给被征收人设定限期自行拆除等涉及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时,被征收人可以就《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提起有关的复议或诉讼程序。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