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包括夫妻,未成年的弟妹,以及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等。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以及夫妻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存在供养关系的,都是被扶养人。
被扶养人包括配偶。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而其他亲属间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扶养,须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并且他方有扶养能力时,才发生扶养义务。扶养义务人仅在不降低自己生活水平的限度内,给予受扶养人经济上的供养。夫妻相互承担扶养义务,此项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必须无条件自觉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包括了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既有物质的内容,又有非物质的内容。
受害者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都可以认定为被扶养人,计算这部分人生活费时,要考虑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本地的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一般情况下,按照二十年给付生活费就可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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