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法院会帮查财产吗?
起诉离婚的时候法院肯定不会主动调查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的,原则上是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不能举证,也需要原告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原告提出的申请,和案件审理相关的话法院会调查收集的。
离婚诉讼中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查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的,原则上应该由主张权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确实非本人原因导致不能取证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一般法院调查包括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取证和给律师签发调查令进行调查两种。
一般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
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绝对不可能主动去调查双方的财产的,因为不是所有的夫妻,起诉离婚的时候都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纠纷。法院也不可能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没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不立案,但起诉之前,原告最好自行准备相关的证据。
离婚案法院会查财产,如果对方提出了一定的申请,那么就会面临着对对方的一些财产进行查询的情况,通常情况下来说的话,如果没有其中一方的申请,法院不会主动来进行相关的调查活动的。
在我国的人民法院受理夫妻一方提起的离婚案件的诉讼之后,此时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进行认定与分割的,如果是一方存在对财产性质、财产范围等问题的异议的,也是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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