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被执行牵涉配偶吗?
担保人的配偶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根据担保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定。在担保人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配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各自清偿,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的款项没有用于家庭使用的情况下,应认定担保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的除外。
现在的理论上一般认为担保之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出现特殊情况,但是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并且经过法院判决的,其家庭财产中理论上有一般是属于其中一方的,这时可以要求其家庭以一半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这个是理论分析,实际操作障碍在于此时需要帮助别人分家。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担保人的情况是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在我国的相关规定当中,只有个人的合法财产是不能作为担保并申请强制收回的。对于共同财产来说,其在担保的过程当中就属于公共的执行部分,所以检察机关对其担保部分也就拥有了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哪些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对外充当担保人,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做抵押,当然这个应当和对方商议,或者其担保的事项涉及到家庭经营方面。这种情况下,一旦债务人违约,作为担保人就应当履行责任,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担保责任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担保事项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涉及到担保的具体事项处理,也是需要由法院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并根据实际来进行办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其实都是会遇到夫妻一方为其他的民事主体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担保责任的承担也是有一定的限度和范围的,并且如果是夫妻之间严格的约定夫妻财产的用途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知晓的,是可以对抗债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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