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思践微博向笔者提问:参加选秀节目,参赛者要唱的歌需要经得版权人许可吗?主办方承担版权责任还是选手?这个问题的背景是:近日环球唱片向热播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节目和其选手李代沫发出律师函,称李代沫未经许可即在节目中翻唱环球歌手曲婉婷创作的《我的歌声里》,要求李代沫和《中国好声音》停止使用该歌曲。问题不长,涉及的著作权法法律知识却不少,因此笔者决定写篇博客讨论一下:
问题一、电视台选秀节目有法定翻唱歌曲的权利吗?
有新闻报道称可以翻唱,事后付酬即可,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因此,在唱歌类节目中,选手们演唱歌曲,需要向歌曲著作权人支付费用。”
笔者认为上述报道对法律的理解有误,记者援引这条涉及的是著作权法上的播放权,如果是已经发表的录音、录像制品,电影作品,电台、电视台确实可以未经权利人许可就播放,只需事后付酬即可。而翻唱行为的实质是对歌曲进行表演,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表演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上述分析,思践问题的答案是:选秀节目中参赛者翻唱他人实质是公开表演作品,应当取得词曲版权人的许可,而主办方作为节目组织者应当承担版权责任。
问题二:电视台如何解决选秀节目的翻唱版权问题?
可能有读者会问:市场上如此之多的演艺类选秀节目是如何解决词曲版权问题的?答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该制度就是出于部分著作权权利由于全社会的大规模使用,而单个权利人较难一一授权而建立的。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是该制度的法律依据。
在电视节目中翻唱歌曲涉及的权利是词曲版权的表演权,在中国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进行授权。根据音著协章程,其对音乐著作权的管理适用于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的情况。因此,电视台只需取得音著协的授权就可以在选秀节目中翻唱音著协管理的作品了。
问题三、电视台有权翻唱使用未加入音著协权利人的作品吗?
《中国好声音》节目组针对环球音乐向其发律师函一事也对外声称:节目中使用的歌曲都是统一向音著协交费。显然,他们认为既然向集体管理组织付费了,翻唱《我的歌声里》就是合法的。但根据新闻报道,作者曲婉婷并未将该作品的权利授权给音著协,此种情况下,他们还有权翻唱该作品吗?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未获作者授权的作品,有个法律术语叫:延伸管理: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从向其授权的会员延伸到未向其授权的非会员。在不久前引发热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第一稿中,国家版权局加入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管理的内容,但不久就因音乐界声讨而在第二稿中取消。根据现行法规,集体管理组织无权授权非会员作品,也就是说,延伸管理没有法律依据,《中国好声音》节目无权翻唱曲婉婷创作的《我的歌声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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