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分六章45条,于今年3月31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7月1日起施行。6月21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一、见义勇为奖励标准:
1、设立三个不同层级的表彰奖励标准:
条例以事迹和贡献为标准,设立了三个不同层级的表彰奖励标准,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给予奖励,三个层级的证书和奖励各不相同。
同时,从帮扶就业、优先录用、优先入伍、教育优待、税收优惠、住房优待等方面,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的优待措施。
2、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至少奖励10万元:
其中,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向市公安机关申报,市公安机关组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市政府再追加不低于10万元的抚慰金。
二、优化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
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申请、推荐以及启动主动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财政拨款保障见义勇为基金来源先救人要紧:
在实践中,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获取有关费用的周期较长,不利于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运行机制,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途径保障基金来源。因见义勇为产生的相关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与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由见义勇为基金垫付,做到“先救人要紧”。
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自向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垫付相关费用之日起,在垫付金额范围内有权向加害人、其他责任人追偿。
四、重庆市民在市外见义勇为:
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该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后,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待和保护。
五、36个区县已有见义勇为基金:
推动区县成立基金会
2019年,重庆市已成立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并推动全市36个区县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
为确保全市见义勇为人员信息能够实时查询、及时更新,市公安局将把历年来全市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收集汇总,依托现有的人口信息库,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标注;
对新认定的见义勇为人员一律统一录入人口信息系统;
对见义勇为人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取消其相关待遇并予以备注。
公安机关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为全市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基础数据支撑,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