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为我市缴存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恢复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商转公业务申请、受理、审批按照《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关于优化徐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商转公贷款额度测算采用余额倍数法,可贷金额不超过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其他申请条件不变。余额倍数将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率实时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我市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参照《徐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业务办理方式及条件
(一)申请商转公业务可选择两种方式
1.先还后贷方式。缴存职工通过自筹资金、担保公司代偿服务、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方式结清本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三个月以内申请将已结清且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2.以贷冲贷方式。缴存职工本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无需结清,申请商转公业务后,缴存职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再次抵押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至商业银行结算专户,由商业银行负责结清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和办理首次抵押注销手续。
以上两种申请方式均需要缴存职工提供该套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二)办理渠道
为减少业务办理排队等候时间,避免人员聚集,商转公业务申请办理方式为“线上预约、柜面办理”,缴存职工应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线上提前预约,预约成功后,在预约时间内带齐业务所需材料至预约的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取号申请办理。
(三)办理流程
1.缴存职工向商业银行申请提前结清贷款并领取《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证明》。
2.缴存职工到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申请商转公业务,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并办理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商转公贷款。
4.缴存职工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结清手续,并在商业银行将贷款全部结清后,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四)选择以贷冲贷方式申请商转公业务的,除应符合商转公业务规定条件以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能够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2.商业银行应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3.缴存职工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授权商业银行按相关要求办理首次抵押注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
1.如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除原商业银行外还有其他抵押权人,不予办理商转公业务。
2.缴存职工应在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三个月以内申请商转公业务,逾期不予办理。
3.缴存职工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已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适用本通知相关条款,但应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商转公业务,逾期不予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