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英德市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英府〔2019〕105号
为降低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环境污染的影响,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城市文明程度、城市文化品位和群众生活质量,努力营造出文明安全、节约环保的社会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清环〔2019〕194号)文件要求,现就英德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英德市区以下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等。
(一)禁止燃放区域:江湾大桥由东至西(整条江湾大桥)→南山风景区入口(北江河以西)→光弼路→鹤岗路以北(浈阳西湖)→衡州路→马山公路→金子山四号路→江湾大桥;以上道路形成闭合区域。
(图示,仅供参考)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在非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向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烟花爆竹销售点、仓库、工厂及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梯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举办特殊的庆典活动需在禁放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须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向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从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