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职工和企业关心的话题,我们采访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教授、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桂斌律师、北京道诚律师事务所马晶晶律师,请他们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分析和解读,供劳动者参考。
一、春节延长假期的性质如何认定?能否抵扣年假?是否之后要还给用人单位?
洪桂斌、马晶晶认为,此次春节假期延长是国务院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特殊假期。该假期不能抵扣年假,也无需后续用工作日返还给单位。
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原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虽然《通知》中未对延长假期性质作说明,但《通知》中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春节延长假期应视为国家统一安排的缩短工作时间的休息。往前追溯,1997年为纪念香港回归(7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国家都曾安排过特殊假期。
沈建峰认为,此次对春节假期的调整属于应对疫情的调休行为,也就是说不是法定春节假期本身的延长,而是与其他休息休假时间,即周休日的组合,该延长休假时间的工资、补休等问题应按周休日工作的标准对待;该延长的假期只可冲抵周休日的无薪假期,不能冲抵带薪年假。
二、春节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已申请的年休假如何处理?
对于春节延长假期属于假期性质,员工无需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应允许员工撤回此前的年休假申请,正常享受该期间国家给予的特殊假期。
针对各地的延迟复工期,在明确认定延迟复工期间是休息日的地区(如上海),建议允许员工撤回此前申请的该期间的年休假;如果地方未对延迟复工期间定性,则不改变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日属性,员工已申请的年假可以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