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发放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原文
为解决我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 “应保尽保”,现就做好租赁补贴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 户籍为本区城镇户籍,且满5年;
2. 符合本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二、补贴标准
现行租赁补贴标准为35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
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 90%、80%和 50%,即:32元/月/平方米、28元/月/平方米、18元/月/平方米;
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300元的,补足至300元。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家庭补贴标准×(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三、办理流程
1. 申请
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婚姻情况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 审核
街道办事处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信息的全面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公示10日。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报送的材料后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区民政部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后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可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审核意见,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登报公示10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
3. 发放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向区财政申请,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本季度补贴发放至被保障对象个人账户。
四、续发管理
申请家庭应当在年审时主动申报家庭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核查租赁补贴人员领取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家庭困难程度变化的调整其补贴档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五、其他规定
1. 申请家庭只能选择公租房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其中一种。
保障形式,两种保障形式不得同时享受。
2. 虚报冒领的,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追回其已违规领取的补贴,按有关规定处理。
3.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