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衡阳县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违反处罚
根据衡阳县人民政府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 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对相关的违反处罚规定如下:
春节期间在县城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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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城管部门举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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