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区关于规范出丰人员健康证明的通告
为方便疫情防控期间全区人民群众出行,现将出丰人员健康证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丰润区辖区内居住14天以上,且接受所属单位或居住地村(社区)管理的人员,如有跨区外出需要,均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健康证明。
二、健康证明应由申报人填写个人信息,签署个人健康信息承诺;到所属单位或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开具属地管理证明;再到区内二级医院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健康证明。解除居家、集中隔离观察的,须凭《解除隔离告知书》方可进行申报。
三、所属单位或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对有外出需要的申报人核查个人信息后,在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健康证明中“属地管理证明”栏签字盖章。
四、区内二级医院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有外出需要的申报人进行体温检测和症状观察后,在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健康证明中“医疗机构健康证明”栏签字盖章。
五、健康证明仅供申报人出丰使用,出丰后的健康状况接受当地管理。
六、对需要开具健康证明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七、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各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需要开具证明的申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对无故刁难、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一经举报查实,将依规依纪予以严肃查处问责。
八、凡申报人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实施健康证明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不据实出具相关证明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九、 健康证明从本通告公布后开始办理,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为止。
唐山市丰润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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