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迁出市外: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市外迁入:
2002年11月22日,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在全省部署建立了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户口准入条件。]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可向省辖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咨询。
【拓展内容】
户口迁移: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2.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3.户口准入条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定的户口准入条件。
4.户口迁移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5.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
6.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
7.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