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县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的;
二、伪造、使用虚假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的;
三、公共场所违反有关停止聚集的要求,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性活动,或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人员登记、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措施的;违反有关区域(含住宅小区或特定区域)管控措施要求,强行进出的;
五、逃避车辆、人员身份核查,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以及其他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非法将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县的;
六、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人员、来往或途经疫情重点区域的人员,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七、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人员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过失或故意造成传染病源传播的;
八、编造虚假疫情、警情或恐怖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体等方式传播的;
九、哄抬物价、哄抢物资、囤积居奇等扰乱社会秩序;制造、销售假冒、伪类产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十一、侮辱、威胁、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医疗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物业及群防群治人员,或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
十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一律予以严肃处理,涉行政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
东海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