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1]275号文、粤价[2012]135号、发改价格[2014]835号、粤发改价格(20151179号、粤发改价格[2015]819号、粤发改价格[2015]1605号、粤发改价格[2016]372号文、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文、粤发改价格[2018]213号文、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文、粤发改价格[2019]138号文、粤发改价格[2019]191号文执行。
2、峰谷时段设置为:
(1)工业峰谷时段
高峰:9:00-12:00:19:00-22:00;
平段:8:00-9:00;12:00-19:00;22:00-24:00;低谷:0:00-8:00.(2)居民峰谷时段
高峰:14:00-17:00;19:00-22: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低谷:0:00-8:00
3、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供电企业代收。
4、根据水电财字【83】215号文,100kVA及以上客户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5、执行居民峰谷电价按照“先分时、后阶梯”的原则计算电费:总电费=基础电费+阶梯加价电费;
基础电费=峰段用电量x峰段单价+平段用电量*平段单价+谷段用电量*谷段单价:
阶梯加价电费=超出第一档标准且在第二档标准以内的电量x第二档加价标准(0.05元/度)+超过第二档标准的电量*第三档加价标准(0.3元/度)。
6、根据《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户每月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和非夏季不同标准,其中: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
7、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要求。同一地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不含迁出、注销人员,下同)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每户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或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为另一种方式,上述政策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自申报成功的次月起执行。
符合上述政策且申报成功后的阶梯电量基数按以下调整:(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360干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361-7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7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干瓦时加价0.30元:(2)非夏季标准(1月-4月、11月-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3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301-5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干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5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