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度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
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民法典》精神病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诉讼中,当事人及以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人民法院确有必要进行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施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行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如下:
1、首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案情和病情等有关材料,拟定鉴定方案。
3、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的、神经系统的和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必要时还应做心理测验、脑电图、C扫描及其他特殊检査。
4、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机关。在某些案件中,因被鉴定人死亡或其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此时委托鉴定机关能提供充分的、可靠的客观材料,还可进行缺席鉴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精神病人在实施了犯罪之后,那么在承担刑事责任上是有一定的区别,对于完全丧失,或间歇性精神病人,以及还有尚未完全丧失精神病人的处罚是有所不同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对当事人的精神进行鉴定,这样才能给予一个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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