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50年,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二、职务作品的类别有哪些?
1、一般职务作品
符合一般职务作品的三个要件的作品为一般职务作品:
(1)作者为单位的员工;
(2)作者的创作工作是为了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3)作品是作者本人意思的表达,不是单位也不是他人意志的体现。
2、特殊职务作品
对某些职务作品,特别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如果满足以下要件,就是特殊职务作品。
(1)该作品的创作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该作品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
满足上述两个要件的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
三、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职务作品的保护期限,整体程度上来讲,只有50年,如果是个人作品,从作品创作出来以后就受法律保护,若属于职务作品,创作出来以后要及时进行发表,且不管是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著作权的登记完全是自愿的,没有登记不代表不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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