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无效的相关判决何时生效?
无效婚姻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采取一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效力是一审终审。
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法院判决。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构或人民法院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
二、谁可以申请宣布无效婚姻?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法律上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法院下达婚姻无效的判决后,就产生法律效力,婚姻无效即可以有婚姻登记机构宣布,也可以由法院宣布,由于婚姻登记机构的失误,导致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人办理结婚手续,应当由登记机构承担责任,认定为婚姻无效;由民事纠纷所导致的婚姻无效,应当由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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