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没有写借什么人的钱有效吗?
1、借条没有写借什么人的钱不一定有效,实际上,是否有出借人的名称并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2、要想借条有效,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债权人书写,而不是由负债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3)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他人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4)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6)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
二、借条无效有什么后果?
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1、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
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在借条之中,需要由借款人的亲笔签名,对于出借人,则并不强制要求签名,甚至借条之中可以不必注明出借人的身份。当然,为了避免后期发生纠纷,在借条之中写明具体是谁向谁借了多少钱、在什么时间会还款等事宜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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