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什么?
刑事审判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首先提出申请,然后就是证人出庭作证,并且最后签字确认。法律在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方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操作多种多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应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以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条款,司法机关对于证人不出庭无可奈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也就是说,新法对应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规定有三种:强制到庭、训诫与拘留。
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尤其是强制到庭后继续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证人予以一定的处罚是必要的,因为有的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对正确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律明确的处罚方式是轻则予以训诫,重则予以短期治安拘留。
出庭作证在当代的中国是属于法律当中所作出的一种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之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人来说,必须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参加庭审活动。至于具体的流程方面的一些问题的话,就是按照人民法院的指示来进行操作,比如说最终需要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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