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未受理怎么办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未受理的,说明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根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1、监外执行,一般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的犯罪分子,而缓刑的适用范围要小于监外执行的范围;
2、监外执行,是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例如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治疗的,或者正处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而缓刑则一般是以犯罪分子不会导致社会危害的为条件;
3、监外执行,一般是要在判决确定后才可以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它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可以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且具有考验期;
4、如果犯罪分子违法监外执行的条件,则应收监外执行;而缓刑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犯新罪的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即需要执行收监,执行刑罚。
三、监外执行期间收监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事实上,除非犯罪分子自身有特殊的情况才有可能被监外执行,正常情况下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是需要到监狱中服刑的,而且,监外执行和缓刑的法律性质也不一样,即便实行的都是社区矫正,缓刑和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也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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