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购买社保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的这种情况也不一定就存在劳动关系的,也有可能是代缴社保,因为在社会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就是专门代缴社保的,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要看双方是否有实质的用工关系,比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证人证言等,若只有社保缴费记录,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能只凭社保缴费记录确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即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审查双方的主体资格,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同时还要看一方从事另一方提供的劳动安排,劳动的一方应获得报酬。
不仅如此,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应从是否实际用工入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决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是用工。
二、建立劳动关系后什么时间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缴纳社会保险虽然是用人单位应尽义务,但用人单位只是给当事人代缴社保的话,肯定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若建立了劳动关系,正常情况下就应该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从第2个月开始让公司付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是以代缴社会保险作为依据的,目前社会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专门负责代缴社会保险,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用工行为并且已经关系成立,通常情况下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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