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移送主动的行为是合理的吗?
是合理的行为。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二、可以转移管辖权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依职权主动移送管辖的条件有: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对于主动移送一个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和需要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符合可以移送管辖权的条件的案件是不可以进行转移的,同时另一个地区的人民法院也有权对于不符合转移条件的案件不予接收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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