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债务人之后想要起诉保证人就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之内准备好相应的起诉状,然后递交给法院对保证人进行起诉。
债权人对于先向债务人还是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利拥有选择权,债权人当然可以先起诉债务人,后起诉保证人。但须注意《民法典》有关保证期限和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起诉保证人已超过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则保证人可以提出保证期间抗辩,从而免除保证责任。
而根据《民法典》有关司法解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关于第二种反对观点之理由其实不能成立。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诉讼系属是指因为诉的提起,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
在现在的理论上,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们在民事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其基本内涵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决。保证责任和债务人的还债义务显属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就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起诉不能认为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况且,债权人选择起诉还有法律上的根据。
所以如果是想要起诉保证人,那么前提是必须存在着债务的借贷关系,而且通常这个起诉人一方是债权人,债权人如果想要起诉保证人通常会在起诉保证人之前起诉债务人,如果是在起诉债务人之后没有解决最终的纠纷,那么就可以在三年之内起诉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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