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婚姻状态的存续期间,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所形成的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得是婚姻存续期间对外承担的债务,而不能是在婚前某一方的自己承担的债务,也不能是赌债,否则就属于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而非共同的债务。
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还用还债吗?
不需要拍卖还债,由于房屋时婚后取得,即使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抵押有效,则取得房产所有权一方应承担抵押还款责任。在抵押债权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房屋是不能出售的。女方可以考虑争取房屋权利,并给予男方相应的现金补偿。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有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法院一般从公平分担举证责任角度出发,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婚内共同债务,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不足的部分可以用个人财产偿还,并不是婚内共同债务,不需要用婚内共同房子进行还债,债务归一方所有的,是由欠债的一方自行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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