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提前几天告知?
正常情况下需要提前60天通知,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话那么就按约定来,实际生活中,如果物业服务到期后业主不再有续聘的打算的话,那么就需要提前通知物业公司。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60天告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公司侵占业主的公共用地该怎么办?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物业公司侵占公共用地是不合法的,对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自治组织,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对其提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要求。物业不按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解聘物业公司,需要提前60天通知,物业公司不得私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若出现上述行为,业主可以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应该征得其他业主及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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