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是诉之合法的要件。设立起诉期限是为了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
如果任何时候都允许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将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所以一般情况下超过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即丧失诉权,但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客观上行政相对人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提起诉讼,最高院仍然认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
2015年3月22日,黄先生向某城区城管委申请书面公开“2013年、2014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基础台帐的政府信息文件”。经延期后,城管委于同年5月5日作出2号告知书,告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黄先生于同年5月7日收到2号告知书后不服,于同年7月7日以邮寄方式向东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城区政府于同年7月9日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7月15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为黄连敬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黄先生仍不服,于2015年7月30日以邮寄方式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其实徐先生犯了个错,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对东城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黄先生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果然,9月1日,黄先生收到了东城区人民法院寄来的《立案审查暨补正告知书》,告知了黄先生正确的级别管辖法院,黄先生9月7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邮寄了起诉状,却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超期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黄先生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后,上诉也被驳回。无奈之下,黄先生只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最高院认为,判断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以及超过起诉期限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已经积极行使诉权,是否存在行政相对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
本案中黄先生虽然一审立案选择了错误的管辖法院,但其提起诉讼的行为表明其并未放弃诉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理解为因为特殊情况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人民法院对超过起诉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判断,应当按照有利于起诉人的原则进行。
本案黄先生虽然最终被确认了可以起诉,但也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在诉讼上,在这里建议大家,要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有条件,尽量向专业律师咨询后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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