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的征收拆迁中,征收方在做出征收决定前,首先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处理,一旦在发布征收公告后,征收方就不能再以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接着征收方应当拟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多数人不同意的,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接着要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并确定用以补偿的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之后便是发布征收公告和签订补偿协议。
那么一旦签订了协议,发现协议不合理,补偿不公平怎么办,有救济的办法吗?
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中,某公司的厂房面临拆迁,某公司与区政府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补偿金额共计66627405.3元,其中拆迁评估补偿金额为36182713元,无产权手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款为643449元,车间地基费用投资损失437241.8元,土地使用税投资损失1790918.5元,筹建期间员工工资支出损失40万元,企业搬迁补贴额27173083元。该协议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价值以及搬迁、临时安置进行了相应补偿,对于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相关补助、奖励该协议没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明确补偿,而是以企业搬迁补贴的形式向某公司予以兜底补偿。但某公司取得该搬迁补贴款需要预留12104576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将被申请人完成兼并重组且兼并重组投资额需大于征迁补偿额36182713元作为取得上述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如果某公司无法完成兼并重组或重新选址建设新项目或经中介机构对其投资额进行审核确认其投资额小于征迁补偿额36182713元,区政府将取消履约保证金12104576元。
协议中关于停产停业补偿及相关补助奖励的约定不仅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更是对某公司严重的不公平,为此某公司起诉到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本案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区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因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占双方约定的企业搬迁补贴款的45%,故此条款的设定使得协议中对法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兜底补偿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补偿安置协议》关于搬迁补贴款支付程序的约定明显为某公司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附加了不平等的条件,变相剥夺了其取得停产、停业损失及相关补助奖励补偿的权利,既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又违反了合同所应遵循的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条款内容,对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安置方式、安置期限等重要条款有必要咨询律师后再做决定,万一签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要及时委托律师寻找合法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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