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北黄冈的孙先生看到同村其他村民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建了养殖场进行养殖,随着近些年来行情越来越好,很多村民都发家致富了,于是孙先生也辞了工作,从城里回到村里也在自家的承包地上于2015年年底建造了养殖猪舍,但是还未建成就被当地镇政府认定为违章建筑要予以强拆。然而周围邻居的建设的养殖场却一点事没有,对于执法部门的区别对待,孙先生觉得非常不公平。
所谓区别对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是指享有行政管理职能、权限的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时间、方式、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区别对待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选择性执法的基本特征。选择性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特例情形,具有以下几点基本特征:虽然行政主体在执法时往往要考量依法行政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遵循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法的规定留有空白处,法律存在滞后性,这时执法者往往会通过自身经验进行判断执法,还有就是我国现阶段行政法律体系还在逐渐完善中,存在着有的下位法对于执法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该项法律规范与其上位法冲突,执法人员或是为避免麻烦或是因自身法治知识有限,选择直接适用不合理的下位法。这都会出现一个行为同时适用多种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况。
同时选择性执法的对象不涵盖所有相对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实践中,执法者有时候并不按照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出行政行为,而是按照执法对象的身份、地位或是与执法者的亲疏关系等其他因素来选择性执法。并且执法行为具有不确定性,行政主体在各种可能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抉择时,因受到法律依据、执法对象、执法条件、程序、个人主观动机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其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这使得行政相对人无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预测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法律后果。
虽然现实情况中由于种种原因选择性执法无可避免,那么执法者也需要认清选择性执法的危害,在执法中尽量无限地减少选择性执法的发生,选择性执法的危害有很多,比如选择性执法妨碍法治进程、选择性执法违反平等原则等。所以针对这种区别对待现象,我们要及时向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搜集相关程序违法,或者营私舞弊的证据及时举报,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过本案中孙先生在自家承包地上建造的养殖场是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并不属于土地违法。但是对于政府是否属于区别对待,还得具体来看,有可能邻居已经取得了相关的合法手续也不一定。且养殖设施属于设施农用地,未经规划审批不一定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对于这种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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