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案件时小学生可以作证人吗?
如果是智力正常,可以明辨是非,就可以作为证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首先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第2款,对包括儿童在内的特殊证人资格从反向作了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因此这两个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儿童不可以作为证人,只是限制了儿童作证的范围,即在某一案件中,某儿童在诉讼外了解案情,且非本案的当事人,且该名儿童智力正常,可以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就可以作为证人,其所作出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陈述,可以成为定案的依据。
若某一儿童智力正常,具有正确表达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且知道相关案件事实,可以成为证人出庭作证。
二、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2、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籍、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人员、律师,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便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正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做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
所以在审理案件时没有规定小学生不可以作为证人。我国已经规定了只要是和案件有关,并且能够清楚说出案件情况的人对案件都有作证的义务,而并没有规定如果是儿童就不能够作证,如果该小学生各个生理和心理的特征都是符合的,而且能够对案件的相关内容进行正确陈述,就是可以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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