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又发现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有失公平等情况而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此时拆迁方以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要求被拆迁人限期搬离并进行强拆。遇到这种情形作为弱势方的被拆迁人难道只能听之任之吗?
此外,也会存在拆迁方由于规划等情况发生变化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而此时被拆迁人已经为拆迁做了搬离等行为,面对此种情形时作为被拆迁人的我们又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我们先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本质来分析一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主体并不同于民事合同中平等主体,其本质也不同与民法所调整平等主体所签订的合同。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由于各种原因一方主体不履行该协议,其行为的本质并不简单的等同于民法中的违约行为,其救济途径也不同于民法。但是对于行政合同的不履行行为,法律亦是有明确规定并给予守约方救济方式。
如果拆迁方违反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被拆迁人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以向适格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追究拆迁方的不履行行为并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
那么如果被拆迁人因不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拒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此时被拆迁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既不向适格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离的情况。此时,拆迁方可能会直接实施强拆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拆迁方是否有权利直接强拆被拆迁人的房屋?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此时,虽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其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被拆迁方。当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绝搬迁,法律赋予拆迁方的救济权利仅仅是提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拆迁方运用国家强制力拆除被征收房屋。所以拆迁方若以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因不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而不履行该协议,拆迁方要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行为是明显违法的。
因此在面对房屋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在签订任何文件尤其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如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被骗或者协议内容有失公平等情况而不履行该协议,被征收人应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帮助,运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通过合法的方式将补偿安置协议予以撤销。那么当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离,拆迁方要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此刻对于此违法行为被拆迁人更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并及时寻求专业的拆迁律师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