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构成要素是什么?
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国家对血液还有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血液制品条款而造成他人严重的后果;再者主体要件为从事血液制品的活动单位;最后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的行为。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二、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认定内容是什么?
1、罪体
主体: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主要是指医院、血站等。因此,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行为: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行为是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因此,本罪属于责任事故犯罪。
客体: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客体是血液或者血液制品。
结果: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的结果是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这里的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是指使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使用者感染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
2、罪责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为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血液制品罪之间有着一定的区别。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的行为将会对我国的公民的身体健康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因此结合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的恶劣影响将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但因为考虑到是过失行为,因此将会从轻处罚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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