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分罪数的标准是什么?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说”,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1)明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2)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进行—次评价,累计数额的犯罪。
(3)对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
(4)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
(5)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罪数和数罪并罚有什么关系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是以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其中,并罚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非并罚的数罪,是指行为人虽然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但由于特定事由或法律规定不实行并罚,只按一罪处罚的数罪。数罪的这种分类所具有的主要意义为:直接为实行数罪并罚提供罪数上的前提。
区分罪数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确定,判决宣告一人犯数罪的,需要在总和的刑期以下,并且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根据实际的罪行判刑,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是以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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