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辨认笔录辨认对象见过后还可以辨认吗
不可以,
在刑事案件中,会有很多的辨认笔录,比如对作案工具的辨认,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这些辨认涉及到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但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二、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
辨认笔录本身就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即“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如果按照学理上证据分类的话,辨认笔录就属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证明力较强。
证据
1.定义: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意义: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3.种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辨认笔录也是属于侦查审判案件的时候采用的一种普遍性的方式,对于侦破案件和确定犯罪人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的,因此在辨认笔录的过程当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否则即使辨认了也是属于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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