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按照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等级来进行赔偿的。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到目前为止,法院尚未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判例。但是,没有这样的判例,不等于赔偿权利人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其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则完全有理由要求法院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地区的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一般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认赔偿金额:十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10%,一般在5000--10000元;九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20%,一般在10000--20000元;八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30%,一般在20000--30000元;七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40%,一般在30000--40000元;六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50%,一般在40000--50000元;五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60%,一般在50000--60000元;四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70%,一般在60000--70000元;三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80%,一般在70000--80000元;二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90%,一般在80000--90000元,一级伤残(即植物人)的赔偿指数为100%,其赔偿金额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金额基本一致,一般不超过100000元。
当然,这只是不成文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同样的交通事故,同样的伤残等级,因不同的审理法院(如市区法院、郊区法院和远郊区法院)、不同的受害人员(如普通公民、演艺明星和政府人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会存在着较大、甚至巨大的差异。
如果是在机动车驾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此时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可以请求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对自己进行损害赔偿的,此时赔偿的一般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也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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