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员离职回避规定是什么?
公证员离职回避规定是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听清楚的情况之下,那么是需要申请回避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上述情形不仅适用于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而且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二、公证员提出回避应该由谁批准?
1、公证员的回避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由本处主任决定;公证处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或分管副决定;
2、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3、公证员明知有回避情况而不回避的,依照公证处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三、公证员回避制度的好处是什么?
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该制度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公证机构依法正确行使公证权而设立的,有利于维护公证机构的尊严信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代的社会,在公证过程当中,如果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的情况之下,应当主动的提出回避的申请,退出公证的程序。具体的是与公证的事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是属于申请公证人员的近亲属或当事人的,都是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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