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直接自诉吗?
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最一般来说是可以当作自诉案件,也可以认为是公诉案件。一般来说,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被法院所进行确定,没有执行其裁决的相关案件。如果法院发信息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可以对其进行起诉。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是公诉案件,也可以是自诉案件。
2、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通过公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3、申请执行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不提起公诉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判决裁定书生效日期怎么算?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给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1、判决送达日。是以签字领取判决书之日为送达日。
2、判决生效日。若一审判决后,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一诉,该判决即未生效;若各方均未上诉,则在最后一名当事人领取判决书15日后判决书生效。
三、被执行人做什么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不作为行为,或者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等行为。
(二)执行义务人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若是无能力履行,也不能逼死人,但是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三)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构成本罪的要求很严格,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情节严重”包括隐藏财产、逃匿、抗拒执行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可以直接自诉的,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书之后,有15天的上诉期,在上诉期内不服判决书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超过上诉期未提出上诉的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下达的判决书,当时就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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