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由哪些构成?
1、客体要件表现为侵害对于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公共卫生;
2、客观要件为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了危害;
3、主体要件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
4、主观要件为存在主观过失。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 (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则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2、主观要件不同。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
3、犯罪形态不同。
本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在实际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中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合法而为之,只是没有依照规定对血液、血液制品进行检测或者在采集、制作、供应活动中违反其他操作规定。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以行为的非法性为前提。
血液制品是要提供给病人使用,它直接关系到病人的身体健康。我国对于供应血液的制品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供血液制品的单位违反规定,采集了不合格的血液提供给了医疗单位,致使病人身体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做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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