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提交什么材料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明。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本,医院住院病历。
4、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5、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
6、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7、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
8、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
9、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本、以及视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
10、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二、交通事故人伤赔偿范围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者的收入而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三倍工资赔偿,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上一年平均公司赔偿。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造成人伤,肇事者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伤情而定,造成轻伤的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造成重伤的,需要赔偿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住院费等、申请赔偿需要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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