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公司财务知情权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包括了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种重要的文件,行使权利的方式除了查阅还包括复印。尤其是查阅复印内容包括公司的会计账簿,比旧的《公司法》规定的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显然扩大了范围。
首先,根据前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另外,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列举,实践中经常因为会计账簿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而发生争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
可见支持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是大势所趋。
二、作为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1、股东行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无时间、形式等方面的要求,股东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公司有义务满足。
2、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实现方式,比如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应每月向股东提交会计报表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公司法第166条)。
3、股东有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但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客观要件),书面申请一般应表明股东身份、写明请求查阅某个期间的账簿以及查阅目的(主观要件)。公司如果拒绝,应当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经书面请求被公司拒绝或者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起诉以后,举证责任也主要是由公司一方承担,比如公司应当就查阅不具有正当目的负举证责任(合理怀疑)。
5、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他人查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专业人员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
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股东委托他人查阅的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阅产生的委托费用,由股东负担,股东应在指定人开始工作之前与其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
最后,如果股东有委派监事的话,通过行使监事权利(《公司法》第53条)也可以达到了解公司信息的目的。
在我国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规定中,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的,此时是享有一系列的权利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对公司也是负担着一定的义务的,也就是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实际缴纳出资,并且是不得实施抽逃出资、不实出资等违法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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