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期羁押属于非法拘禁吗?
超期羁押属于非法拘禁。法律规定羁押期限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公民被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司法机关超期羁押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属于非法拘禁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非法拘禁罪。
具备下列要件即可确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并以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为目的;
(三)客体要件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四)客观要件即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公安机关超期羁押处理犯罪人员是属于合法的吗?
是不合法的;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对超期羁押而言,主要是指逮捕后超期羁押,当然也有刑事拘留后的。应当区别情况:
1.予以释放;
2.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改逮捕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三)对超期羁押的案件而言,司法机关一直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十分强调不得超期羁押,但对具体的承办人并没有什么强有力的措施,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们司法机关办案并不是承办人在独立办案,而是整个司法机关在独立办案,超期羁押的发生不是一个人的责任,是整个单位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该处理谁呢?
(四)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或申请国家赔偿或折抵刑期,也有可能不了了之。
就目前而言,对司法机关来说,还是自我约束的层面,禁止超期羁押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来强制执行。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公安机关是可以对犯罪行为人采取羁押措施的,但是羁押也是存在着一定的期限的,公安机关是不可以超期羁押的,如果是在羁押期限内没有找到充足的证据,无法认定犯罪事实的话,此时就需要及时的释放被羁押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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