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房产中介行为要求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一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一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保障对象违规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广大群众切勿轻信谣言违规转租公共租赁住房。以免个人经济财产受到损失。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