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表彰入户办理注意事项一览
(一)参加社会保险审核。东莞市人才入户所涉参加社会保险的,均需在参保缴费状态,暂停参保或终止参保的不予通过,具体以审核决定作出时间为准;对参加社会保险有年限要求的,均不包含补缴、转移或视同缴费年限部分。其中,准入人才第1至7类以在莞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来核定,第8类企业自评人才不指定参保险种。
中央驻莞或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在莞员工的参保情况,由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通过核查其在莞就业情况代替参保情况。
(二)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在准入资格有效期内通过网上或窗口向公安机关提出户口迁入申请。
(三)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四)入户办理应遵循优先迁入自有房产家庭户原则,按如下优先次序迁入:
1.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应申请将户口迁入到自有房产;申请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有房产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年子女或父母房产。
2.申请人无自有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应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园区、镇(街道)新型社区。工作单位所属园区、镇(街道)以缴纳社保登记地为准。
(五)申请人户口在外省,且本人单独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其网上提交申请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窗口现场受理的按“即来即办”处理;有随迁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准予迁入证明》。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准予迁入证明》40天有效期内回原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获得原户籍地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后到我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领取《居民户口簿》。
(六)申请人户口在本省,公安机关实行“一站式”入户办理。本人单独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随迁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居民户口簿》。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公安机关审核发现申请人或随迁人员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或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不予办理入户;申请人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或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公安部门应当同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该申请人的人才准入资格。
(八)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本文内容来源:东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链接:http://dghrss.dg.gov.cn/zcfg/qt/content/post_3323664.html